和之前的《郑州市停车管理办法》相比,新办法内的很多处罚条款,都属于新内容。以前,处罚汽车乱停乱放,是由交警部门来负责的。以后,违反机动车停放、临时停车规定,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,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城管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。不过,城管部门应将机动车拖移地点及时告知当事人,如果执法人员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,导致机动车出现损坏,他们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按照规定,非机动车也应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,不得随意停放、影响市容环境。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,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的地点。由于共享单车乱停乱放、损坏、大面积集中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,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代为集中转运,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限期领回。
限期内,运营企业不领回的,由各区城市部门向社会公开公告,公告后60日内仍不领回的,依法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,相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。除此之外,骑共享单车的市民,如果不按规定规范停放共享单车,也将被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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